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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大党发〔2021〕2号(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20:00    浏览次数: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农大党发〔2021〕2号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20〕25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豫组通〔2017〕4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教职工和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加大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要加强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重大事件中的政治立场、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同参加集体活动、服务群众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情况。要结合大学生实际进行综合评价,看本质、看底色、看主流、看发展,既不降格以求,也不求全责备,坚决防止以学习成绩、群众测评票数等简单评价。对入党动机不纯的,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教职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引导青年教职工、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提交申请时须年满18周岁,由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流动人员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个人经历和家庭背景等基本情况,进行教育和鼓励。对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申请人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坚定、动机端正、态度积极、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程序是:
1.党员推荐。一般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荐。
2.团组织“推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支委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结合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4.公示。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要积极探索建立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优秀大学生党员联系大学生积极分子的制度,通过上党课、学习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党组织活动、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引导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形式及内容:
(一) 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 谈心谈话。培养联系人应经常同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工作、学习汇报,了解现实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
(三) 实践锻炼。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意识地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
(四) 参加组织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参加党的一些组织活动,如接收新党员大会、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优秀党员表彰会等。
第十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主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书面思想汇报至少每季度1次,培养联系人应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1次,并把考察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通过直接谈话、群众座谈、查阅本人思想汇报和相关材料等方式,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以下3个方面:
(一) 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工作的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团结身边同志情况、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
(三) 现实表现情况。要考察他们能否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能否在学习、生活和本职工作岗位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考察情况,党支部要及时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他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放入其人事档案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新生或新教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开展群众评议、党员评议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备案后,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受处分一年以内的;学生近两学期学习成绩在班级后三分之一且无明显进步的;一年内没有征求过党员和群众意见或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时有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为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等。
调入或考入我校的发展对象,程序完备、材料完整且培训合格不超过半年的继续认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党总支预审。预审中要及时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对将要毕业或离岗的发展对象,在其离开学习、工作岗位

前3个月内,一般不再发展为预备党员。
第十七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如实报告个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支委会要严格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情况。
第十八条 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参加会议,若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进行。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 两名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情况、考察情况、政审结论、公示情况等,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四)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 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形成支部决议。支部书记依据票决单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上报审批、备案。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7天内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的预备党员材料报校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基层党委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接受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考察。教育考察的方式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预备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党支部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并形成考察意见。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在预备期满1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超过3个月未讨论的,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基层党委、党总支说明原因。
对能够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支部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提醒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如果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转正申请,确属信仰动摇,不愿意继续履行党员义务的,经支部大会讨论,经上级党委审查批准,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然后提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大会程序、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基层党委、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的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入党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审批。基层党总支发展党员由校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基层党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抽查,专题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由组织员等专人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及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上报材料虚假错误、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党章党规严格实施问责。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河南农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校发〔2018〕13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
中共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发